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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10日
类别股东表决制保护了谁?
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实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目的是让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据悉,在《公司法》修改稿中,也将引入这一制度。这一规定初衷不错,但从目前实行的情况看,结果很可能与监管当局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使上市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首先,让小股东表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从国内外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看,只有公司的大股东才有参与重大决策的动力与可能,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是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而广大的小股东采取的是搭便车”策略,一般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绝大部分中小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原始动机,都是看好公司管理层的能力以及公司的发展前景,而不是希望自己亲自参与公司管理。有例为证:2004年底,上市公司“电广传媒”在“以股抵债”的事项表决中首先使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结果只有4%的流通股股东参与了投票。
其次,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会导致庄家或少数机构投资者操纵董事会。我国的分类股东表决机制在具体操作环节上是这样规定的:在表决一项重大事项时,需要参与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大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积极性不高,从已经进行类别股东表决的案例看,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不到全部流通股股东的10%。因此常常出现由极少数流通股股东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状况。更有甚者,在某些上市公司,如果一个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拥有了10%左右的流通股,就可以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拥有决定权。
在以往的市场中,庄家要操纵董事会,首先必须取得控股股东的地位,而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后,使庄家的控制成本大大降低,无须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即可控制董事会。经过几年的股市下跌,操纵股票市场的庄家已经大为减少,但不排除未来股市行情活跃的时候庄家会再次出没股市的可能性,而利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将使庄家操纵董事会披上合法的外衣。
最后,增加了大股东的决策成本和决策风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分类表决制度主要用于维护发起人股东或家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影响力,避免因股份稀释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保证公司战略的长期稳定,减少发起人股东和家族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成本。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监管部门为了让中小股东有能力抗衡大股东,将分类表决制度作为社会公众股东的专享权力,赋予社会公众股东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上的额外表决权,以制约大股东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权。使用方向的相反必然带来使用效果的相反。在发达国家,分类表决制度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公司决策效率,而且有利于公司战略的长期稳定;但在我国,分类表决制度不仅会降低公司效率,而且使得公司重大战略变得无法把握,最终受害的必然是包括社会公众股东在内的全体投资者。
因此,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暂时无法达到管理层所预想的结果。监管当局理应充分吸纳民意,根据国情对这一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合适的时候再推向市场。这样,也许就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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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29日
谨防股改中的不良动机
笔者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之后,有两条必须引起市场足够的重视,否则,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成为股市强势阶层的盛宴。
第一条,市场舆论存在刻意误导的成份。在误导的言论中,隐含着三种动机:
第一种动机是为了抛售手中的非流通股票。这些人(或公司)曾经通过各种方式(大部分是2000年以后,政府启动了国有股减持试点工作,有些人认为国有股流通指日可待,于是从市场上购买国有股,价格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拥有了一些国有股或法人股,本意是想套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价格与流通股价格之间的差价,但随着二级市场股价的不断下跌,上市公司的股价与每股净资产值越来越接近,希望通过这些非流通股发财的梦想越来越渺茫。于是,这些人不遗余力地制造各种舆论,希望股市早日实现全流通。
第二种动机是希望通过获得补偿的方式降低流通股的价格,从而实现股价与合理估值的接轨,这是很多基金经理的想法。2001年之后,随着基金队伍的不断壮大,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以前的坐庄模式向“价值投资”转变,这是市场进步的表现。但就在“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时候,机构投资者的困惑也越来越明显,因为按照国际市场的估值标准,即使上证综合指数跌到了1000点左右,我国股票市场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依然没有投资价值。将部分非流通股无偿送给流通股股东,然后再除权,就可以保证在流通股股东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将股票价格降到合理的价位。这早已成为基金经理们梦寐以求的目标。
第三种动机是为了起到广告效果。这些人的目的是掌握话语权,希望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聘请自己为顾问,从而为自己得到更多的业务机会。
总之,在众多的市场舆论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夹杂着各种私利,以免舆论与政策被误导,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第二条,除了动机可疑之外,笔者最担心的是在“对价”的幌子下,上市公司的高管可能和市场上的庄家联手,大搞瓜分国有资产的活动。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而言,这些股权不是自己的,只要有人给他们足够多的好处,他们会尽可能多地把国有股无偿地送给貌似流通股股东的关联持有者。假如流通股大部分在一个人手里(这种情况在我国股市里曾经非常普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对价”就成了国有股股东代表与庄家之间的“对话”。尽管有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但由于没有审批标准,从制度上很难有效防止内外联合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10股送10股是合理的话,10股送20股也无可厚非。
一方面是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一方面是制度漏洞下的利益蚕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防止股权分置改革既成为瓜分中小投资者的盛宴,又成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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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22日
住房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市场化
如何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当代中国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问题的症结出在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上。从国际经验看,穷人的住房是由政府廉价提供的(租或买)。住房保障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非常重要的公共产品,它覆盖的范围很广,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半数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偏差,和过度迷信市场经济的思想、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倾向不无关系。主要表现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严重地忽视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有人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理由是在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也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但经济适用房政策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僧多粥少”。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的6%,2004年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正确的做法是,政府每年新提供的公共住房应该占全社会新增住房的一半以上。这样的观点会让很多经济学家接受不了:既然半数以上的人都住在政府盖的房子里,那还叫市场经济吗?我国好不容易才基本实现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难道还要走回头路?
这样的疑问在100多年前的西方国家早已经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以英国为首的主要工业化国家面临巨大的住房危机,大多数城市居民没有自己的住房,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住房市场。
但在这段时间里,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席卷欧洲,整个经济领域的所有方面几乎都依赖于市场。决策者深信市场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所以自由主义的信念与迫使政府对住房进行干预的社会力量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冲突造成的紧张状态使住房政策有了比较清晰的现代意味。人们意识到,无拘无束的自由竞争并不会自动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住房市场利润的驱动下,住房的供给与需求并不会自动调节,达到某种合意的均衡。改革者开始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住房干预,现代住房制度开始形成。不少国家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
可见,住房不是一般商品,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完善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标志。现在是我们反省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时候了,试想一下,如果住房制度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但大多数城市居民却不堪重负,这样的增长有意义吗?







